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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联合研究制定了《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7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styjqsntyc@gd.gov.cn,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

2022年7月7日


  附件:


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我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通过线下方式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的专门机构。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下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实施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活动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基本原则】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党建工作】

  设立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训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五条【设立总要求】

  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满足需求的规范安全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九)有符合规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计入各自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六条【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者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的培训机构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开办资金】

  举办者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机构正常运行。开办资金应保证机构创建需要,粤东西北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数额应不少于10万元,珠三角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数额不少于2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构属性】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九条【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自主申报,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第十条【章程】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训练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培训材料编写审核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学员管理制度

  (七)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八)招生和收退费管理制度

  (九)其他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

  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还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内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监事会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首届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负责推选,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及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二)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行政)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第十三条【培训场地】

  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的固定场所(包含办公、培训和其他必备等场地)。培训场地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棋牌类培训项目每班次人均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培训项目每班次人均场地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场地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培训场所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架空层、地下室、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于体育培训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应远离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

  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举办之日起不少于2年。

  培训机构租赁或者使用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其他活动场馆,以及商场、公园等场所开展体育培训业务的,应当选取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场所、保障师生安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

  第十四条【设施设备】

  培训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关配套设施、设置功能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台或服务中心,家长休息区、公告栏、器材室、更衣间、卫生间、饮水机、物品存放柜、医疗药品等。游泳等水上项目应配备淋浴间。

  培训场地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项目的开放条件与技术标准,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体育设施设备等应达到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第十五条【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举办者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室内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等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订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学员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培训机构应配备掌握治安、消防、急救等知识技能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场地内外应安装消防、警护、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培训场所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和掌握相关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使用器械培训项目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设备设施摆放位置合理、能够正常运转。

  培训机构属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在疏散走道、楼梯间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度;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

  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物,制定体育类意外伤害医疗预案,并与就近医院建立应急救援联系方式。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反兴奋剂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教练员和学员充分了解兴奋剂的社会危害,增强反兴奋剂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并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教练员应熟悉运动项目教学训练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至少持有以下一种证书:

  (一)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四)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所持有的资质证书须经国家或省体育单项协会认证。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第十七条【人员配备与管理】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和运营需求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线下培训机构专职教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培训机构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1名以上专兼职安保人员,财务会计人员配备应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所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教学人员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学资质、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根据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培训内容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要传播正确价值观,应当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

  鼓励培训机构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制订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或采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训练大纲,或在地方体育单项协会指导下制定项目培训大纲。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教员应按培训计划和训练大纲撰写教案(训练计划),电子教案(训练计划)与书面教案(训练计划)并用。

  第十九条【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发行教材或通过审核的自编教辅材料,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

  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报送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材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使用完毕后3年。

  第二十条【培训时间】

  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线上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培训机构开展线上业务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培训机构通过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开展培训业务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

  第二十二条【财务与收费】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同时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二十三条【预收费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该账户需与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分,不得对该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

  第二十四条【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按属地原则进行审批。线下培训机构的具体审批实施细则由属地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线上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关于线上培训机构审批层级的规定,由省级行政部门实施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机构属性到注册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

  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须同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

  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过批准;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批准,执行所在地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如无地方标准则按本标准执行。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六条【附则】

  本标准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等部门共同解释。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一年内按本标准重新申请办学许可和登记。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制定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内容与本设置标准不同的,以本件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